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计帐,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三)帐簿、计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对于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四)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五)无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企业如在上述会计核算、税务资料管理上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已进行处理和纠正的,以纠正后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