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4]20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30
摘要: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是指,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被税务机关暂时停止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资格暂停期内,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被暂停的一般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资格继续,即中止暂停。

  第三十一条 被暂停一般纳税人按资格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申请资格继续,税务机关按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予以办理资格继续手续。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经办人重新核发其领购簿。对于其他情行,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第七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

  第三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第三十三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第三十四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予以转正,并向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自动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收缴被暂停资格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对于其他情形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第八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迁移

  第三十五条 市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第三十七条 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办法,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根据复核结果,需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应按本办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规定不适用于个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级数。

  附件:(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取消(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

  4.“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5.《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6.《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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