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31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及领用存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05
摘要: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由省局面向全省进行公开招标后确定,并按程序予以公布。各省辖市局可在省局招标确定的承印企业中自主选择承印企业。省局将定期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普通发票印制资格。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及领用存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319号              2004-08-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和科学化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实行简化归并、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的种类

简并后的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安徽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安徽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安徽省高压电费发票、安徽省低压电费发票、安徽省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安徽省商业零售定额发票、安徽省货物销售卷筒式统一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式样待定)。简并后的普通发票式样,另文下发。

工业、商业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销售货物以及发生废旧物资、粮食等农产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使用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业务的,一律使用安徽省商业零售定额发票;使用不满1kv电压等级的用电客户,一律使用安徽省低压电费发票;使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电客户,一律使用安徽省高压电费发票;各类超市使用安徽省货物销售卷筒式统一发票。

二、关于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普通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省辖市局应分别于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当年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及相应的《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见附件1)报送省局,由省局汇总各地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见附件2),组织指定的承印企业印制。

(二)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由省局面向全省进行公开招标后确定,并按程序予以公布。各省辖市局可在省局招标确定的承印企业中自主选择承印企业。省局将定期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普通发票印制资格。

(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年用票量在5万份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企业衔头发票)。具体许可程序如下:(1)需要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直接向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申请;(2)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受理申请;(3)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此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06号)中有关“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辖市局应按季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计划汇总报送省局(征收管理处),由省局通知承印企业印制。

(四)各类普通发票统一套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局根据需要制作,承印企业按需领用,以旧换新。

(五)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225号)的规定编制,并在上报省局的《普通发票计划审批表》中注明。

(六)企业衔头发票的工本费和运输费用,由申请印制的企业自行承担,并参照省局同类发票的招标价格与承印企业进行结算。其他各类发票印制的工本费,由省局按照招标价格和《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见附件4)记载的数量与承印企业按季结算。

三、关于普通发票的领、用、存管理

(一)[条款废止]普通发票印制完毕后,由承印企业派专人、专车免费运送至各省辖市局。各省辖市局应确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普通发票,签收《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承印企业,一份寄省局(征收管理处)。普通发票验收入库或发出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CTAIS。

(二)凡套印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可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的,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可采取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售普通发票。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即可到办税服务厅或发票代售点领购发票。此外,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票管理情况和纳税信用情况,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领购发票一律实行验旧供新的办法。

(四)各市、县局必须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普通发票,保证发票安全。

四、关于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

(一)简化归并普通发票种类,集中印制普通发票,不仅有利于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统一发票价格,降低发票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而且有利于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和发票流通环节的管理,有效杜绝非法印制和非法买卖发票行为。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强化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二)根据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印制普通发票必须经省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因此,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印制、保管发票,确保发票安全。对违反规定印制、领购、保管普通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简并后的全省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原有的普通发票原则上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延长使用至2005年1月31日止。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各省辖市局要认真测算简并前各类普通发票在过渡期间的用票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省局将于近期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重新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并及时组织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确保新票按时启用。现有经省局认定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发票承印资格,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予以取消,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作废。承印企业被取消发票承印资格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清理、收缴其发票印制账册,清理销毁已印制的成品、半成品、次品普通发票,收回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对库存的防伪纸、防伪油墨予以收缴保管,以待省局统一调拔使用。

(五)对本通知中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书,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以便广大纳税人知悉。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收管理处)反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doc

 

附件2: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doc

 

附件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4: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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