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07
摘要: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的推行工作,应结合使用统一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从2005年4月1日起,按照培训进度,有计划按步骤地分期分批实行,并在2005年年内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5]9号           2005-03-0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市局于2005年1月7日下发了《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9号),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选择部分分局对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进行试点应用。经过两个多月的试行,成效明显。据此,市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实施步骤

  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的推行工作,应结合使用统一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从2005年4月1日起,按照培训进度,有计划按步骤地分期分批实行,并在2005年年内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数据准备

  CTAIS系统中《增值税申报表期初数据录入》(以下简称:新表)是将CTAIS系统中老《增值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旧表)的相关数据录入CTAIS系统中新《增值税申报表》的过渡转换性表格。因此,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期初数据录入》的数据,关系到新《增值税申报表》的申报、税款征收。在使用新程序前,CTAIS系统中的增值税的期初数必须核对和录入正确,可采用系统导入后核对的方法。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市局推行《申报办法》的具体时间安排,做好新、旧申报数据的转换工作(推行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期初数据录入业务口径详见附件4)。

  四、业务培训

  市局近期将组织全市性的新《申报办法》的业务培训和统一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的操作培训,请各分局选派业务和技术骨干参加(培训通知另发)。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增值税新申报系统一窗式异常处理要求

  1.市局已在申报系统的综合申报模块中,增加“一窗式异常补税模块”,专门用于进行一窗式异常补税处理,以区别于日常检查的补税处理。

  2.纳税人次月申报表填报口径同纳税检查一样处理(纳税人次月申报表填报口径详见附件6)。

  3.次月纳税申报时,CTAIS系统将对申报表相应栏目与上月一窗式补税情况和正常补税情况进行比对,对比对异常的,各分局应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七、工作要求

  1.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新《申报办法》推广应用工作,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责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组织业务、技术部门认真学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和新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的操作技能。

  3.推行工作要积极稳妥,有步骤按计划进行。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负责,各财税商业网站配合,完成对相关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

  4.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了解推行新《申报办法》和新的全市统一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的意义及作用。

  5.各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5.新增值税申报表期初数据录入业务口径

  6.增值税新申报系统一窗式异常申报表填报口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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