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注管[201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19
摘要:事务所综合评级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占55%)、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占18%)、内部治理指标(权重占27%)、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等四项指标。对有分会的地区在评级中应当征求分会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注管[2017]34号       2017-5-19

  税屋提示——依据内注协[2023]28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5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快、大、长、高、好”。参考中注协综合评价办法,整合分类、调整权重,按照突出综合评级导向性,并力求各项指标信息可获取、可验证的思路,对原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以及评级指标体系作出了补充、调整和改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会长会研究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5]5号)作出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2.修订说明

  3.评级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说明

  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表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5月19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 (2017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评价激励机制建设,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晋级晋档,促进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行业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注协)负责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及属地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评级指标基准日为上年度12月31日。

  第四条 自治区批准的事务所及属地管理的分所,应当按要求报送有关评级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开展一次,并将评级结果进行公布。

  第六条 参与综合评级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二)依法开展业务,近3年内未因执业问题受到暂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准确、真实地填列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的信息;

  (四)5A级事务所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应达到400万元以上。

  (五)自治区注协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占55%)、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占18%)、内部治理指标(权重占27%)、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等四项指标。对有分会的地区在评级中应当征求分会意见。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自治区注协的、经过确认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财政部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内部治理是指事务所上一年度截止12月31日党团建设及执行,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协组织的培训情况,内部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事务所对行业及社会贡献情况。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含评级年度近3年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事务所综合评级分为A、B二类。A类事务所分为1A-5A五级,B类只设一级。综合评级按分数高低排序:1-20名为5A、21-50名为4A、51-100名为3A、101-200名为2A、201名以后为A级,对于有严重问题、弄虚作假、对工作不配合的事务所放入B类公布。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级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内部治理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为基础分20分和提高分35分。业务收入高于行业平均值的得分=20+(本所收入-行业平均收入)/(行业最高收入-行业平均收入)×35,业务收入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值的得分=(本所收入/行业平均收入)×2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为基础分6分和提高分12分。注册会计师人数高于全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的得分=6+(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区事务所平均人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最高值-全区事务所平均人数)×12

  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或等于全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的得分=(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人数)×6

  (三)内部治理及其他指标得分总分27分,由党团建设(5分)、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4分)、内部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14分)、事务所对行业及社会贡献(4分)4项指标构成。有党团支部并开展活动的最高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培训的加4分,注册会计师没有参加培训每人每次减1分,以事务所为单位最多扣4分。内部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是指治理机制设置、业务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善和执行情况,满分14分。事务所对行业及社会贡献包括事务所负责人担任社会职务以及事务所自行组织或参加自治区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活动等,满分4分。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近3年内受到行政警告、罚款处罚的一次各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近3年内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一人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一人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每一人次减1分。以事务所为单位最多扣10分。

  3.未按时上交会费的事务所,逾期15天扣1分,逾期一个月扣2分。

  (五)评级年度受到行业检查公开谴责惩戒的事务所在当年和下一年度降一级次。

  第十条 在评级期内合并、分立的事务所综合评级,仍以合并、分立前原事务所名称及其各项指标值参加综合评级,但对该事务所评级期的合并、分立事项予以备注说明。对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名称及其各项指标值参加综合评级: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三)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事务所按时上报相关评级材料。自治区注协收到事务所综合评级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汇总后,经过调查核实无误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级,对初步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自治区注协对事务所综合评级表填列信息进行调查或组织专业人员抽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底稿,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处分或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级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在评级结果公布前撤销或终止的事务所,不予公布评级结果;在评级年度新成立的事务所不参与综合评级。

  第十四条 自治区注协将向社会公布事务所的综合评级信息,搭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购买会计服务的择优平台,科学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合理选聘事务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内注管[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修订说明

  经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会长会研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主要作出如下修订: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11%的得分权重分给业务收入指标6%、内部治理指标5%,修订后,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占55%、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占18%、内部治理指标权重占27%。同时相应修改第九条的综合评级得分计算公式为: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为基础分20分和提高分35分,满分55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为基础分6分和提高分12分,满分18分;内部治理指标中的社会贡献分值增2分、党建指标增3分。

  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自治区注协的、经过确认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考虑了行业收入的增长趋势,5A级事务所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最低限调整到400万元。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部分条款稍作文字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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