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电梯销售、维修、保养的综合公司,现在申请了一般纳税人,电梯销售和安装是分开签订的合同,请问应该怎么开具发票?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屋提示:生产、销售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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