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在对某纳税人实行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是否可以对纳税人收藏的古玩字画采取保全措施? 问: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变更税号?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207号)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现在是否继续有效? 答:该文件目前已全文失效。针对问题中所涉及的与国税函发〔1997〕207号文件类似的免税规定,目前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针对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的交易行为特殊性重组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详见该文件第六条第二项以及有关特殊性重组条件的第五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新税法实施以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目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进行操作。该文件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因此,企业如发生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提请备案审核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问:地质勘探取得收入,营业税应在何地缴纳?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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