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计算支付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时,由于境外方不承担营业税,因此需要将不含营业税的收入换成含营业税的收入后缴税,具体的计算是:不含税收入/95%.因为从2011年1月开始外资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则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税率变为5.5%,在计算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时,税基是否需要变为:不含税收入/(1-5.5%),即1/94.5%? 答:《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5)财税字第6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教育费附加率是确定的,城建税税率为1%、5%、7%,应依纳税所在地的税率确定。 境外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的,含营业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1-5%-5%×3%-5%×城建税税率); 当城建税税率=7%时,含营业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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