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坤 人气: 时间:2011-09-20
摘要:  娱乐业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功能,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娱乐业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市场进出 门槛...

  娱乐业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功能,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娱乐业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市场进出“门槛”较低,是一个典型的竞争性行业,营业税是娱乐业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通过税务筹划减少营业税支出,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娱乐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进行娱乐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首先是设法降低人为因素增加的纳税成本,其次通过可行的技术手段进行操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

  (一)利用幅度税率进行投资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娱乐业是营业税中唯一适用幅度税率的行业,也是唯一由省级政府决定营业税税率的行业。从全国范围看,娱乐业在不同省份税率规定存在差异,这就为投资娱乐业的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例如:广东省规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营业税税率15%,高尔夫球、网吧税率10%,游艺、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税率5%;辽宁省规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网吧营业税税率10%,高尔夫球税率7%,台球、保龄球场税率5%;浙江省和安徽省规定,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10%,其他娱乐业税率5%;重庆市规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高尔夫球、游戏机营业税税率10%,台球、保龄球场、游艺税率5%。由于娱乐业税率各地差异较大,纳税人在投资娱乐项目之前,应通过地税局了解当地税负情况,根据经营项目选择低税率地区设立企业,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兼营项目分别核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娱乐业企业在提供娱乐项目的同时还兼营旅店业、饮食业,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娱乐业、饮食业和旅店业的营业额,分别按照娱乐业和服务业税率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按照娱乐业的税率进行纳税;娱乐业企业经营歌厅、舞厅、台球、保龄球等不同娱乐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大型购物中心提供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项目,应分别核算商品销售额和餐饮、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对商品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餐饮、娱乐项目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若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商品销售额和餐饮、娱乐项目的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或营业额。

  (三)合理选择企业形式
  娱乐业企业兼营不同税目或不同税率应税行为的,分别核算有利于减轻税负,在具体操作中究竟是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形式分别核算,或者仅仅在财务处理中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呢?例如近年来流行的量贩式KTV经营方式,KTV里供应的酒水、零食等由顾客在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房间按时计费,价格比原有的歌厅消费标准低,量贩式KTV如果把超市零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出来,超市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即超市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是娱乐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

  (四)关联业务定价的筹划
  娱乐业在税率方面存在筹划空间,在关联业务收费方面也存在节税可能。消费者到娱乐场所消费往往不是单项的,而是接受综合性服务消费,对这些消费项目,消费者关心的是消费总额,至于单项消费金额或价格,消费者往往不太计较。假定消费者在量贩式KTV餐饮、洒水、包房消费的比例为2:2:6,在10000元的消费额中,餐饮费2000元,酒水费2000元,包房消费6000元,若餐饮费适用饮食业的5%税率,酒水费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包房费适用娱乐业20%的税率,则:
  应纳流转税=2000×5%+2000÷1.03×3%+6000×20%=1358.25(元)。

  如果企业进行定价筹划,提高餐饮消费和酒水消费价格,降低包房费用,将餐饮、酒水、包房消费的比例调整为3:3:4,在10000元的消费额中,餐饮费3000元,洒水费3000元,包房消费4000元,则:
  应纳流转税=3000×5%+3000÷1.03×3%+4000×20%=1037.38(元)

  通过关联业务定价筹划,娱乐企业每万元的营业收入就可以节约流转税320.87元。

  (五)促销方式的筹划
  娱乐业为了应对行业竞争,扩大营业额,常用的促销方式有:发放会员卡、发放消费券、幸运抽奖。目前一些高档会所或俱乐部采用发展会员的方式拓展业务,对入会会员收取资格保证金或会员费,企业在收讫保证金或会员费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将保证金或会员费计入营业额缴税,会员消费时给予折扣优惠,企业以折扣后的金额收费并开具发票,按照折扣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娱乐业企业赠送的消费券,可以直接抵减消费额,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娱乐企业采用抽奖的方式,对中奖客户发放奖金或奖品,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支出或经营成本,而且奖金或奖品价值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应计入营业额征税;对于客户而言,获得的现金或物质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由娱乐业企业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客户都不利。

  假定张先生在量贩式KTV消费10000元,按照规定可以在三种奖励方式中选择其一:获得会员卡,享受八折优惠;获得2000元消费券;获得价值2000的奖品。

  方式一:应纳营业税=10000×(1-20%)×20%=1 600(元)

  方式二:应纳营业税=10000×20%+2000×20%=2400(元)

  方式三:应纳营业税=10000×20%+2000×20%=2400(元)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00(元)

  可见,发放会员卡,使客户直接享受折扣优惠,在促销的同时减轻了企业税负,而且可以吸引客户多次消费,是比较理想的促销方式。

  二、娱乐业营业税筹划的涉税风险分析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娱乐业由于行业特殊性,往往被当地税务机关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有关娱乐业兼营和关联业务定价的筹划,税务部门和税务筹划专家的观点存在分歧,成为筹划和操作的难点,涉及的税务风险值得关注。
  (一)娱乐业被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娱乐业计算缴纳营业税,确认营业额是关键,一旦申报的营业额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税法规定等不相符,被税务机关认定营业额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营业额,就会人为增加企业税负。

  首先,确认营业额应注意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台销售行为,娱乐公司在娱乐场所向顾客提供的烟酒、饮料、茶水、鲜花等,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别核算,都应当并人娱乐业的营业额征税。若从节税角度考虑,将商品零售业务或餐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前提是超市或餐厅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可以是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其次,关联业务定价筹划应适度。娱乐企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由于适用税率或税种不同,利用关联业务定价筹划可以减轻税负,但是筹划操作不能过度。例如,在量贩式KTV经营中如果过分提高商品销售收入或者餐饮价格,减少娱乐业收入,就会造成娱乐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娱乐业收入,并补征营业税。

  (二)兼营项目仍按娱乐业税率征税
  由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较高,将娱乐业收入中的商品销售额和餐饮费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是常见的税务筹划思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因此,娱乐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仍属于娱乐业的征税范围,如果将量贩式KTV分设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歌厅和自助餐厅,分别开具发票,按照税法规定,自助餐的消费额可以按照饮食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然而,KTV和餐饮业确实存在不可分割的消费关系,对于那些存在明显避税嫌疑的操作,一旦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应税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可能将独立核算的餐饮收入按照娱乐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关于量贩式KTV内设超市收入如何征税,目前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如果超市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核算销售额,可以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然而有的省级税务机关明确规定,KTV内设超市收入应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内地税字[2004]105号)文件规定,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因此,从事量贩式KTV经营的投资人,在企业开设初期就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相关政策,降低涉税风险。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