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47号 2002-10-0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06]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做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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