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09-2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期为2013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如何报送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电力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三、各级国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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