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3]72号 2013-02-05 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河市国税发[2012]22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和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2012年《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38°喜相逢及52°丹泉粮液有关指标,现批复如下: 一、原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52°丹泉粮液2012年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累计上涨幅度未达到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十条规定,不需重新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 二、38°喜相逢2012年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累计上涨幅度在2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十条规定,现重新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重新核定表》),自2013年1月起执行。 三、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重新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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