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10-2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就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0%。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公告执行之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十条规定尚未清算完毕的项目,适用本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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