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由于时间紧、涉及面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升级到位,为贯彻落实好《公告》,做好个体工商户2014年一季度申报纳税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以及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系统批处理问题 对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省局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后台统一处理,将其所有税种纳税期限和代征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季”。对后台统一处理后没有变更成功的,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关于新开业户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对季度内新办符合简并征期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种登记时,根据有关规定先按月核定税款,核定定额后分两种情况处理:1、经核定定额后未达起征点的,税种登记不作变更;2、经核定定额后达到起征点的,通过税种变更,将其所有税种纳税期限和代征费、基金项目的缴纳期限变更为“季”。 四、关于特殊业务的税款计算问题 季度内开业、停业、注销、新达起征点以上的符合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法规定按实际经营天数计算应纳税款,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季核定税额/90天)*季度内实际开业天数。 五、关于非正常户认定问题 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季度终了后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经催报催缴、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常户认定。 六、代开发票缴纳税款问题 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的税款所属期为代开发票的当月。 七、关于委托代征和批量扣税问题 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代征和批量扣税的,依照有关规定,统一按季实施代征和批量扣税。在4月份申报期内(4月1日-18日)按季一并进行代征和批量扣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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