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3]10号 2003-01-27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示》(以下简称“请示”)悉。现函复如下: 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 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对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行为,不论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是否超过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均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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