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19
摘要: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税 屋附件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高征管质量,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就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在当期税款入库后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也可选择按季或按半年退税,但一经选定后当年内不得再变更。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退税声明书(见附件1)。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退税工作。

  三、[条款废止]差额征税项目管理问题

  (一)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自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在月度终了后将凭证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备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对纳税人的差额征税备查资料进行一次征后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扣除价款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经审核发现扣除项目或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四、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问题

  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是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对上述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五、营改增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2),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退税。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91号)第三条的规定废止。

  税 屋附件:

  1.退税声明书

  2.享受营改增税收优惠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1

退税声明书

  根据 的规定,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现申请按 (月/季/半年)退税,本期申请退增值税 元。现就与之相关的事项和有关数据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本期退税申请是真实的,不包含按照税法规定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内容。

  二、本单位申请退税时报送的下列应退税款计算和申请资料是本声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声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三、本单位本期增值税退税计算是准确的,符合税法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内容均属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否则,我公司对此负一切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