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2]90号 2012-10-30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外,可食用的农产品还包括茶叶、中药材、鲜奶等。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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