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1-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表中填报“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信息后,即作为备案资料随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另行报送备案资料。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4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2日 2014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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