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4-20 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范围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申报。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应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应在3家以上。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骗取出口退税的; 2.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3.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4.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二、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选择以下T帖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收入比例方式: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重,计算确定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并分别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X适用税率-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 2.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x销售占比 3.销售占比=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4.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全部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二)预征率方式: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1.分支机构应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x预征率 2.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X适用税率-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当期汇总销售额X适用税率-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 三、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收入比例、预征率或汇总纳税等申报纳税方式的,应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1)。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收入比例方式纳税申报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 1.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由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2.同一县(区)局内经营的,由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申请预征率方式申报纳税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批。 预征率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纳增值税税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例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三)纳税人申请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纳税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批。 五、经批准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3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除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外,还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实行收入比例方式的,应分别报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二)实行预征率方式的,应分别报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不需另行审批。 (三)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财政和国税部门联合审批。 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取消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申报纳税的资格: (一)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税务管理 (一)已批准实行跨地区经营实行统一核算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所需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专用发票认证等发票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办理,各分支机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统一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各分支机构原已领购使用的发票应在统一核算生效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一般纳税人认定、注销等由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其他税务管理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配合。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企业分支机构增加、减少及变化等情况及时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记录中更新。一旦发现不符合统一核算条件的情形,应取消其统一核算资格。 (三)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统一核算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已批准实行统一核算企业的核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八、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商业类型分公司、直营连锁经营企业、非商业性质的工贸型、出口退税企业不适用本公告。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分配表 附件1: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附件2: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分配表
说明:本表为参考格式,将发生销售收入的总机构本部、分公司(店)按主管 税务机关归集填列,计算税款分配数额,企业可按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增减栏目。 有横线部分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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