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1]10号 2001-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函[2007]2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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