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值税发票系统不能开具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 2015年新政要点: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 防控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后企业在日常以后中可能会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那么企业针对这个情况要熟悉,企业自身也要做好相关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管理。防控企业因对政策的不熟悉发生税务误区。 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还是执行老政策? 条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015年新政要点: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误区识别: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企业涉税风险管控。不要走入政策误区。 1:注意调整优惠政策变化:原来政策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财税〔2015〕78号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2:注意自身适用退税档次:档退税比例即100%、70%、50%、30%,和原资源综合利用有变化,企业应该按照新政操作。 3:注意核算方式:税人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八:行业标准变动对增值税相关政策没有影响?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2015年新政要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防控风险::此项政策虽然是某些特殊行业的政策,但是给我们企业财税人员的启示就是。及时关注涉及很行业的政策,且对行业政策执行的标准文件的变动更新也要及时关注。因为如果企业只是学习了新政并未对文件涉及的标准进行更新学习。就相当于按照老的标准来操作新的税收政策。由此造成企业错误的使用了税收政策,是企业走入了财税的误区。因此企业必须对涉及税收政策的行业标准加以关注并及时更新,同时结合新政开展日常税务管理。 九:增值税连续零申报对企业没有影响?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015新政要点: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防控风险::自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局在很多政策方面制定了相应纳税和纳税评定级别挂钩的政策。目的是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那么对于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人员一向的态度是税局管不过来,我们企业小要管也管不到我们企业。对于增值税连续申报相关后果未有考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企业应该遵从税法,如实纳税,加强增值税申报管理。对于出现的连续零申报,主动去识别是正常原因还是非正常原因。对于正常原因要强化和税局沟通工作。 十:构成附属设备的电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条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17号) 2015年新政要点: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防控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初看此政策认为电梯不能抵扣进项。但是结合财税[2015]117号文件,对于煤炭采掘企业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此时的电梯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此处说的是构成构建物附属设施的电梯,当然从事电梯销售的电梯进项当然可以抵扣) 相关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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