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的涉及增值税的新政策。这些新政策有的是针对新的征管环境出台的全新政策。有的是对以前的老政策进行修订/更新。有的是对一直未明确的政策现在给予明确。那么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及时学习新政,及时对原有的知识进行更新升级。准确的理解,精准的运用新政。唯有如此才能让2016年及以后财税工作不踏入误区,才能在政策运用层面将风险降至最低。以下列举2015年增值税部分新政,并对其风险进行简单识别。其他新政请自行检索学习。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还是审核认定?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015年新政要点: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控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告别审核认定,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同时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在以前审批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根据新政并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最适合企业的政策选择。 二:税务登记证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才是一般纳税人?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2015年新政要点: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防控风险:企业在涉税管理方面,以前识别一般纳税人采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为准。那么按照新政策企业应该要更新涉税资料管理,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为准。如果不更新政策,还是以相关证件要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就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同时根据三证合一的政策出台,74号文第二条对税务证照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 2015年新政要点: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防控风险:新政出台前,企业对此认为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那么现在新政出台后,是否此期间的进项都可以抵扣了?如果这么理解又进了另外一个误区。这个误区就是:只要是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仔细看下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准确更新政策,准确掌握政策才能不让企业走入误区。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放弃减税?不能开具专票?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015新政要点: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控风险:及时学习更新新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不一致没有风险?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2015新政要点: 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防控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需要更加严格管理。纳税人取得购进的发票的品名与开具销售发票的品名应该保持一致。比如一般商贸企业进和销基本要一致。比如买的是豆腐肯定不能开成卖猪肉或者卖电脑。生产加工企业的话,其进和销也要有一定的逻辑关系。购进的是棉花肯定不能卖出去的是棉花糖。所以企业应该从进项两个方面入手。从自身(销项)方面严格如实按照销售品名开具,不能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也不能任性的开具品名。认为只要金额对了就行。从上游(进项)管理方面严格审核取得的发票,并加强和对方的沟通。不是只要金额对了,认证通过了就行了。什么品名之类的不去关注。虽然政策写的是明显背离,但是此通知也间接说明了进项品名不一致的问题比较严重,所有企业就要加强对这块的风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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