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A工业企业,生产配件,销售给某拖拉机厂一批货物34万元,拖拉机厂无钱支付货款,以拖村机兑帐,开具专用发票,总额为34万元,该工业企业以原材料入库,并据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而后,该单位又以32万元价格将拖拉机售出,并开具发票,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这项业务中的34万元与32万元之差如何处理?
答:接受对方以物抵债与销售抵债货物是两项各自独立的经济业务,应分别核算,2万元的差额无须单独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①以拖拉机兑帐,入库后: 借:材料 (34×34/1.17×1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17×17%)万元 贷:应收帐款 34万元 ②出售拖拉机时: 借:应收帐款 (32×1.17)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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