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而无功:分期抵扣政策效果非常有限 (一)分期抵扣政策对缓解第13个月后的财政压力基本无效 分期抵扣政策,将第一年40%的进项税额转入到第二年,理论上对于第一年财政压力可以减轻许多;但从第二年起,第一年的40%的抵扣额和第二年的60%的抵扣额相加,均为一个完整年度。如果说有影响,仅为每年投资抵税增加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假如第一年不动产相关进项税额为5000亿,每月可以均衡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为417亿元,按照分期抵扣政策,可得出下表: 单位:亿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 假如每年每月取得的可以用于抵扣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相同,在前12个月只能抵扣其中60%、第13个月可以抵剩下40%的情况下,理论上,第一年的抵扣额为3002亿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抵扣额均为5004亿元。说明: 1、采取上述分期抵扣政策,对一年财政压力确实有所减轻,可以少抵扣2000亿元(理论上),效果相当于营改增部分政策推迟实施; 2、从13个月开始,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为5004亿元,说明分期抵扣政策对第13个月开始的以后年度,基本无法起到减轻财政压力的作用。 (二)分期抵扣政策对第一年实际影响也很有限 上例从理论上讲,对于第一年可以少抵扣2000亿,相当于减少了40%的财政压力。但以上没有考虑到,即便允许纳税人从取得扣税凭证之日起全部抵扣,但因投资越大、在12个月内全部抵完的可能性越小,即实际上自会分期抵扣。 从不动产的可以抵扣的对象来看,主要是房地产业、制造业,其次也包括交通运输业及相关行业。 交通运输业投资建设高铁、地铁等投资额大,取得的进项较多,但其投资回收时间长,因此,进项税额需要较多时间才能抵扣完毕; 房地产业如果消化较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期基本与销售期配比;如果出现滞销、积压,则抵扣的时间会相对较长; 而制造业,如果是新建公司,在新建不动产后,产能不可能迅速放大,抵扣完毕的时间会达到2年以上;如果是用于技术改造,新增的 进项税额可以从现有产能实现的销售税额中扣除,但因投资额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般也很难在12个月内消化完毕。如下根据2015年我国营业税入库情况、房地产投资情况估算的营改增减税效果、是否实施分期抵扣效果对比表:
1、从上述估算看,执行分期抵扣政策,较不实施该政策仅相差200多亿元,相对于一年5000多亿的减税总额来讲,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2、以上2015年房地产投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A01&zb=A0401&sj=201604 3、2015年营业税数据来源于财政部网站: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601/t20160129_1661457.html 4、其他比例及营改增减税效果系个人估算,结果谨供参考。 从上述分析看,分期抵扣政策效果小、且持续时间短。但纳税人相关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工作量工作很大,处理涉税风险大;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审核管理难度也大增,对所有纳税人和征管人员都是折腾,劳而无功、实无必要,构成消费型增值税政策的瑕疵。 大道至简,分期抵扣政策,还请规则制定者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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