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替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事先合同约定,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这是税法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一种“处罚”,税务部门除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财务会计部门人员对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不清楚,对能否计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存在疑问。
比如,某国内企业发放职工杨某6月份工资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杨某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企业承担。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该企业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000-1600)×10%-25=115(元)。 借:应付工资 3115 贷:现金 3000 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115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3115 贷:应付工资 3115 借:应交税金 115 贷:现金 115. 该企业的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含税收入。上例中,正确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应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1600-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3000-1600-25)÷(1-10%)=1527.78(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527.78×10%-25=127.78(元)。 二是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而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应付工资 3000 贷:现金 3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7.78 贷: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127.78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3000 贷:应付工资3000 借: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127.78 贷:现金 127.78. 与此相适应,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记入“营业外支出”的代缴个人所得税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操作中,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对其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除,而当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条款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处理办法有两点值得商榷。第一,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雇用劳动力,需要支付劳动力价格,包括工资、奖金、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在内的所有支付,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管理成本或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扣除也是理所当然的。况且,根据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税法规定,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否计入工资总额。如果从当前工资总额的构成角度看,以不计入工资总额为宜,同时也可避免计入工资总额后因计税基数加大需再次计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发生;如果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考虑,职工实际上相当于得到了一种额外的收入,应当计入工资总额。据了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把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算做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从而需要对这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只有通过加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程,并做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衔接,才能更加合理地对企业替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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