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差额征税)增值税纳税申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03
摘要:甲企业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53万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12.36万元、餐饮费5.15万元、交通费3.09万元、门票费11.2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税额1.2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1.8万。甲企业当月购进一批办公用电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万元,税额0.85万元。且本月已经认证相符。

(三)将取得的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信息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已认证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8500元。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和税额填入本表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以及“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同时,第12栏填入对应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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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本期抵扣进项税额8500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分别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栏“税额”和“金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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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如下:

1.将差额扣除前的按税率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填列在第一栏“本月数”。

2.将差额扣除后计算的销项税额12000填列在第11栏“本月数”,将进项税额8500填列在第12栏“本月数”。因此,应抵扣进项税额和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本月数均为8500。

3.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月数”应为3500,进而形成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本月数”为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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