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支招”

来源:广东地税 作者:朱国强 高展 人气: 时间:2016-09-10
摘要:8月30日,广东省地税局邀请了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税务学会、普华永道个人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有限公司广州分所、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玛泽税务有限公司等粤港业界同仁
8月30日,广东省地税局邀请了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税务学会、普华永道个人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有限公司广州分所、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玛泽税务有限公司等粤港业界同仁在东莞召开外籍个人(自然人)税收管理高端研讨会。下面将参会代表观点摘编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支招”》、《香港“两会”建言》和《“五国一区”管理特点》三篇文章,敬请关注!

股票期权涉税征管与涉税信息隐私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

林灿燊 普华永道个人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全球派遣服务合伙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和提供劳务,而个人收入也不仅仅是工资薪金。普华永道个人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股票期权为切入点,对外籍个人获发股权收入来源进行划分,详细讲述需要注意期权的授予日、期权的归属期、在华工作的起始日、在华工作期间的计税基础、收入来源的境内、外划分、是否存在不明确的地方,需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等问题。对于外籍个人,来华以后,属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部分,需缴纳个税,对于这段期间不在华停留工作的月份,期权收入是否可以划分境内外来源?该如何划分?建议先分后税(参考奖金做法)或者先税后分。

而重视涉税信息的私密性也是提高税收遵从度的一部分。外籍个人普遍注重个人信息的私密性,主要表现在对其收入、福利和个人状况,例如婚姻、家庭状况、年龄和证照文件的重视程度上。目前,我国在涉税隐私保护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并应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以香港在离境清税制度以及在保证税款不流失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涉税隐私保护问题为例,特别是对香港税务当局与进出境管理部门信息传送时只标明该自然人是否完税而并不泄露纳税人详细纳税信息和税收案例公告不披露纳税人名称等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

借鉴企业所得税穿透原则,做好临时来华外籍人员税收征管
 
彭绍龙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进入中国境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目前,临时来华外籍人员大致可分为受雇于境外母公司而临时来华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籍人员;因在华提供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而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临时来华从事表演、艺术、体育等活动的外籍艺术家或者运动员三类。

面对临时来华外籍人员的个税税收征管权问题,应当遵守税收协定的约定与国内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劳务发生地原则来判断,通过经纪公司、工作室、个人公司等方式来华演出需判定其收入性质。国内的税收征管存在着与国内其他政府部门的资料共享与协作不畅;合同与支付结算地在境外,很难获取有关信息;临时来华外籍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等问题,建议立法上借鉴企业所得税穿透原则。并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美国,对不具有实质性关联的收入,由支付人按照30%税率或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进行源泉扣缴,不允许扣除成本费用,一般不需要进行年度综合申报;对因在美从事独立劳动而取得收入的外国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如在活动开始45天前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请签订中央代扣协议(CWA)并获得批准的,允许该外国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时扣除相应成本费用。在香港,非居住于香港的演艺人员在港演出而收取款项,向他们支付该款项的人士(通常为表演活动主办者)则须向香港税务机关申报情况。建议可以以演艺备案为基础而不是外汇管理局的售付汇数据为基础来判断临时来华演艺人员是否需要缴税及缴税多少问题。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离境清税制度,完善我国税收管理
 
何晓宜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个税服务合伙人
 
目前,离境清税在我国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种种困境,建议借鉴香港、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离境清税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

香港的离境清税手续具体如下:雇员离开香港前的一个月,雇主需提醒雇员办理离境清税手续并填写号IR56G表格提交给税务机关,雇员则需要通知税务局预计历经日并填写税务机关发出的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雇员清缴税款后凭清税凭证向税务局索取《同意释款书》副本,雇主扣存所有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一个月或者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同意释款书》后把扣存的款项支付给雇员。美国的离境清税制度具体为:从美国离境的外籍个人需要在离境前30天内,向美国税局提交离境所得税申报表Form1040C或离境所得税报表Form2063,并清税。外籍个人需要在离境后第二年的4月15日前,向美国税务局提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Form1040NR;在Form1040NR中申报美国税收居民期间的全球所得以及离境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日本则要求在离境前一日没有委托税务代理的外籍个人必须进行离境清算申报并结清税款。在离境次年的3月15日前,有委托税务代理的外籍个人必须进行离境清算申报并结清税款。外籍人员在离境之前必须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所得税和消费税的税务管理人声明书”。韩国要求外籍个人必须在离开韩国之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申报可由个人自行申报 (独资经营者)或 由会计师代为申报。
 
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在华居住不满一年的无住所个人不属于年所得12万申报对象,导致对外籍个人信息掌握不全面;某些地区不允许通过年所得12万申报补报月度未申报收入,外籍个人必须先进行月度补申报并支付滞纳金罚款,再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造成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不便;针对为了办理就业证为目的而签订的标准劳动合同,而认定为境内员工等问题。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的何晓宜认为,外籍个人离华之后,再返回中国自行申报比较困难,如果委托税务代理,从境外汇款缴税不方便等问题。建议在判定外籍个人纳税身份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设立境外转账收款账户,汇率差异可以多退少补以方便纳税人。
 
重视企业责任,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李菲菲 德勤华永会计师有限公司税务总监 
 
外籍个人(自然人)的涉税信息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税务机关较难把握,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税收监管制度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年度汇算清缴不应当只是个人的义务,更应该是企业的义务。

美国的个税征收管理中的源泉扣缴存在着灵活性:如果纳税人长期在境外工作,并满足境外积极所得豁免的条件或境外税收抵免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填写并提交表格给雇主,以降低雇主代扣代缴的税额,或直接免除雇主代扣代缴的义务。在申报时采取简便的申报和缴款方式,纳税居民与全国税务系统有直接沟通渠道,方便纳税人进行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有申报软件);可通过网上电子银行或邮寄支票或汇票的方式将税款上缴给税务局。申报期可以较为方便的延长,但缴纳税款的截止日期不能延长,对在境外工作生活的纳税居民,给予更长的申报期限。在海外资产申报方面,通过立法途径,将金融机构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推行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和海外国家信息互换。税务稽查则采用电子信息系统的数据比对,如申报信息及支付方、第三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比较;依纳税遵从全国研究计划,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计算机打分(打分越高,被查的可能性越大);税务稽查可通过通信稽查及现场稽查;税务稽查人员的准入标准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复杂程度不同的稽查案件由不同级别的稽查人员处理)的体系。
 
日本个税征收管理的特点在于一是税收制度的合理性,日本以综合课税为主、分离课税为辅,不同于中国的目前实施的单一的分类课税制。设置了较为完善的税前扣除(成本扣除及综合扣除)。二是申报指引明晰,对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均有详细的要求和指引,以促使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能适当准确地履行其义务,也一定程度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和各项制度的落实。三是明确源泉扣缴义务人责任,责任高于中国,如在简易申报中雇主需要在年末时对每月扣缴的税款进行清算,而中国从国内法的角度未明确扣缴义务人的年度清算职责。四是一定的罚则梯度,滞纳或未缴少缴的时间越久,罚则越重。表明日本税务局对于长时间违反税务遵从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决心。
 
整理:朱国强(省地税局国际税务处)    高展(东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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