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分享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一、企业重组的动因 二、重组与税收的互动 三、与合理商业目的共舞 四、如何玩转税务魔方 企业重组的动因
企业重组是什么?企业重组首先是一种重大的交易,不同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日常活动。一般来讲,生产型企业的日常活动是生产、销售,销售型的企业就是销售,咨询公司日常的业务就是提供咨询服务。重组就是这些活动以外的一些重大交易。
这些活动以外的行为一般都是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者是针对股权发生的交易活动,而且这些活动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举个例子,一个生产型企业,例如汽车制造企业,卖汽车是日常的经营活动,汽车生产线就是针对重大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这种交易往往会对企业经营的能力、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往往也会影响到控制权,这就称为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有很多种形式,刚才说的买卖资产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买卖股权、分立、合并。在相关税务法规中,还规定了几种,例如企业组织形式发生改变,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成合伙型的企业;或是企业从境内迁移到境外;以居民公司的身份变成非居民公司的身份。还有债务重组,如债转股、债权豁免等等。企业重组的定义非常宽泛。
企业重组为什么会发生?原因有上市需要、市值需要、战略需要、税务目的,每一种原因都会引起税务结果。这种划分显然是以上市公司为例。
非上市企业主要原因基本上都可以归为战略需要,不管因为什么,最终的并购、重组都会产生税务结果,而且这个结果非常重大,因为并购重组中的交易标的金额非常大。
最近有一个客户,交易标的金额大概接近20亿,所以每一个方案和方案之间的税收负担相差很大,税收负担高的时候可以达到5、6亿,低的时候可以达到2、3亿甚至更低,每一个方案的税务结果都不一样。以上体现的是交易过程中的税务结果。
其实在交易过后,未来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购重组还会产生一些后续的结果。举个例子,一个企业有亏损,这时假如发生重组,取得巨大的重组所得,就可以弥补原来的亏损。这次交易税务上的结果对后续的影响就可以利用原来的亏损,假如没有重组,原来的亏损就会过期作废。以上是基于税务目的做筹划。
总而言之,企业重组的动因,前三种上市需要、市值需要、战略需要都可以归为商业的目的,第四种是税务目的,是一个单独的目的。但不管哪一类,最终都会产生税务结果,税务结果和税务动因、目的之间有一定的互动关系,而税务目的和商业目的之间也有互动关系。
重组与税收的互动
在7、8月份,王宝强因为离婚事件变成头条的新闻,也引发众人对其商业运作的关注,有人把他目前的资产、控股关系图总结起来:王宝强有很多控股的公司和合伙企业,还有一些工作室,左边有个椭圆型的框反映股权变动,其实这是一种企业重组。再看左边圈起来的这几家公司,最早写的法定代表人为马蓉,原因是马蓉原来是宝亿嵘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右边的北京宝亿嵘影业公司,控股有宝亿嵘影业上海和北京好几家公司,这是核心控股公司。
最早北京宝亿嵘影业股东主要是个人股东,马蓉占主要股份。北京宝亿嵘影业公司原来的股东是两个自然人,其中马蓉占的股份最多。现在股份发生了变化,分为两步。
第一步,原来马蓉的股份做了转让,转让的结果是把原来的股份转让给王宝强等人,王宝强占62%,任晓妍占25%,宋喆占13%,这个结构是临时性的。
第二步,大股东就变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叫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占北京宝亿嵘影业95%的股份,剩下5%由王宝强持有。第二步变动的结果就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大股东持股的结构,剩下的5%是王宝强个人持股。
第一步自然人股东的变动,从原来的马蓉及任晓妍两个人控股,变成王宝强、任晓妍、宋喆控股,这次变动有商业性原因。在年初时,王宝强已经发现马蓉有一些不忠的行为,就进行股权变更,这是一次出于商业目的的重组。
但第二步从三个自然人股东变成有限合伙为主的股东结构,这次变更当然也有商业目的,但同时也有税务目的。一般投资机构,尤其是私募基金都习惯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来做投资的载体,去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原因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上有它的特点和好处。好处就是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时候,最终取得的所得是交一道税,如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可能需要交两道税。
另一个税务上的影响,就是个人通过有限合伙投资,比起个人直接投资有更多税务上的筹划空间。举个例子,这个案例中共青城宝亿嵘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是江西的共青城,当地会有税务上的优惠,设立合伙企业可以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所以在第二次的股权变更中显然有税收筹划的考虑。
并购重组和税务之间的互动关系: ◆每一个变动,或者说每一个重组都有税务上的后果; ◆为了税务目的,也可能进行一些重组或是在重组过程中,专门为了税务的目的做出一些特别的安排; ◆重组的目的和重组的结果之间会有互动关系。
正因如此,往往很多企业在发生一些控制权变更或是引进投资者,以及做价值链优化的过程中都会想到在税务上做筹划。
与合理商业目的共舞
商业目的和税务目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关系主要有这些规定: ◆在企业重组中,假如主要以税务上目的进行企业重组,这个时候想获得税务上的优惠往往是不允许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意思是假如没有商业目的,纯粹是税务目的的重组,税务局是不承认的,当成交易不存在、安排不存在,原来该交多少税还是要交多少税。这种重组,假如有税务上的好处和考虑,是可以做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否则税务上的考虑和筹划都不能实现。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是同样的意思,但这是针对更具体的、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实际上是递延纳税的安排,是一种税收优惠,所以是有条件的。
在并购重组中要有税务筹划,但同时也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何做到两者有机结合?这就是艺术的核心。中间会有一些节税的效果,但节税不是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商业原因。
如何玩转税务魔方
假如从商业目的出发做并购,并购会有方案。首先要做的就是分析方案,然后再分析税务上的结果,考虑结果能否接受。把几种方案做一个比较,选择一种最优方案,这就是基本思路。在分析重组方案的时候,可以参考上图的框架。
简单来说,框架上有四列,看起来就像一个魔方,这是魔方的四层: ●第一层叫做选择交易标的; ●第二层叫做选择重组形式; ●第三层叫做选择对价形式; ●第四层叫做确定交易价格。 每一列也有不同的选择,就相当于每一层里又有不同的方块,这就是魔方。
选择交易标的 选择交易标这一列有两大块,一是资产,二是股权,这是一般交易的两大类。案例中牵涉到很大的房地产项目,所以交易过程中就有不同选择,可以卖房地产项目,将项目本身作为资产来卖,也可以作为股权来卖,把资产放在某一个公司里,卖公司的股权。
选择重组形式 在案例里其实有很多形式可选择,也有牵涉到债务,也有债务重组的选择,也可能牵涉到收购股权和收购资产的形式。
刚才说可以先卖股权,也可以卖资产,对于对方来讲,这就是买,交易的形式可以叫做收购(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当然也可以考虑合并分立,把某部分的资产单独分出来,放在公司里去,方案中确实需要这么一个步骤。
另一种情况,会牵涉到投资或是收回投资。投资有几种情况:新设投资,新设一间公司向它注资;或是增资,可以让某一个买方成为增资的股东;还有收回投资,原有的股东收回投资,也是取得回报的一种方式。
最后,还有一种重组形式叫做划转,一般用于国企。重组形式目前有很多种,在目前的税收法规中已经明确有很多。
选择对价形式 对于买方来讲,买一个资产或买一个股权,需要支付对价。付出的对价可能是货币的形式,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能是非货币形式,采取这种资产交换的情况有资产换股权或是股权换资产。非货币形式包括有形资产、股权。对价形式其实也有很多种选择,每一种选择会对应不同税收的结果。
确定交易价格 假如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价格基本上是明确的。大家相互协商谈判,用最终确认的价格做交易。
但可能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赌或者价格调整机制。这种价格安排会产生特殊的税务影响。另外,一般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双方有可能会约定一个价格,不见得是公平的交易价格。
对于关联企业其实有一个选择,可以折价卖、平价卖或是溢价卖。这个选择也不是随便决定的,有一定的法规限制,但不管怎么样,这个价格一旦确定下来,对税务上也会产生影响。
假如交易的价格定得比较高的情况下,卖方会实现比较高的资本利得,要多交一些税,当然这是在确定应税的交易前提下,所以确定价格也是非常关键的事。
一旦交易的总价格确定之后,还有分配的问题,卖的不管是资产还是股权,也有可能是资产包或是一大包资产股权组合。总的卖价分配到不同资产之上,有不同的分配方法,对税务产生的结果也是不一样,这是确定价格很重要的因素。
企业重组交易千变万化,非常复杂,但实际上用四层魔方来分析就可以简化很多。从另一个角度,虽然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魔方,但可以千变万化,变成很多种图案,每一种图案都对应不同的税务结果。
问:外资集团企业(如总部设在香港)进行集团内部跨境重组,有无可能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是否有成功的税筹案例?
赵卫刚:肯定有可能适用。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几种特殊重组的情形,第七条对跨境的重组规定了几个附加条件。这件事情有可能,但案例比较少,主要是特殊税务处理方面,税务局会非常慎重。
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跨境的情况是有可能的,但相对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原因在59条文规定的特殊重组的条件里,跨境的情况下多了几个附加条件,限定三种情形,再加上还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税务处理要满足合理商业目的的条件。
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向税务局确认时,税务局会特别关注合理商业目的。而且合理商业目的没有明确的界限,在确认时,税务局会非常慎重,所以成功案例比较少。
问:企业重组有商业目的,但同时也有税务利益,在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或撰写申请报告时,如何来妥善说明税务筹划带来的利益?
赵卫刚:首先要说明白利益,因为写这些资料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得到利益,假如没有写明白,最后没有确认就达不到目的。税务上希望达到什么税务效果,一定要写明白。
而且同一个交易,从不同的角度看,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举个例子,比如股权换资产的交易,可以看成卖资产,也可以看是卖股权,还有可能变成投资交易或是收回投资的。所以一定要写明白希望从税务上怎么看这个问题,希望从税务上怎么处理,希望确认的是什么处理,把税务的利益写明白。
写明白后,怎么证明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税务利益,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首先要把相应的商业目的写出来。例如王宝强的案例,一定要说收回控制权的原因,或是因为运营上的原因或是决策上的原因等等,把这些都写出来。而且要说明主要目的不是税务目的。
商业目的部分从税务、财务人员来讲,我们懂税法,知道从税法上怎么看问题,但经营上的原因和战略上的原因我们需要公司其他的同事提供帮助,提供一些相应的材料。把这些素材组织起来,这样就有说服力。先要把商业的目的写得很充分,其次证明主要的目的是商业目的。
问:我们是私营企业,在惠州做过一次子公司分立,成功地把两块地分开,由两个公司分别持有。但在深圳两家子公司划转房产,申请免契税时,主管局称只批过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对私营企业不予批准。请问您怎么看?
赵卫刚:税务是有规定的。财税[2015]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讲的资产划转,第一款讲的是国有资产的情况,第二款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是可以免征契税的。
从问题的描述上来讲,是不是两子公司之间都是同一个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理论上来讲,是符合这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可以适用这一条规定。私营企业不适用的说法可能不成立。
这一点需要澄清一下,但澄清完之后,还要回到合理商业目的的问题。税务局仍有可能因为商业目的原因拒绝免征契税,这一方面的风险也要考虑。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对此,您怎么看?
赵卫刚: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讲,原来这个安排可能有一些税务上的目的。假如直接转让土地,就会有土地增值税,转让股权则没有增值税,可能就是出于这么一个目的的安排。
但是这个文件,“国税函”是相对不正式的文件。另外对案例的批复,理论上来讲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很多税务局在处理类似案例时,可能会提到这个文件。担是据我所知,这个案例总局批复之后,并没有执行。
深圳这一家公司也没有交税,而是改变了转让的形式,重新做了安排,等于也没有执行。别的税务局用这个文件也是有一点牵强。这个文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遇到的具体案例还是回到相关的文件上、回到合理商业目的中。假设你证明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土地增值税应当不交。假如不能证明,最后被判定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少交土地增值税,可能就会面临补交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具体的案例要具体分析。
问:我们集团多个项目开发子公司均持有一些商业物业,比较零散,通过重组把商业物业整合到一家子公司,是否可行?
赵卫刚:大的前提是可行,但要判断税务成本多大。例如划转,契税、土地增值税这些都要统一考虑。相对而言,增值税是容易处理一些,因为增值税是一个子公司交了,另外一个子公司做进项抵扣,就是现金流上受影响,总体的利润不会受影响,所以影响较小。
主要的筹划还是要考虑契税、所得税,刚才提到划转可能是考虑的方向。有一些税可能不用交,但具体的安排要仔细分析,满足文件上的条件,尤其是要满足合理商业目的的条件。
建议考虑整合一起到底有什么好处,显而易见就是有一些盈亏可以弥补,但商业地产一般都是盈利状态,盈亏情况有时间性特点,有一些项目初期可能有一些亏损,所得税、现金流上有一些好处。但强调一点,一定要想明白这么做的好处在哪,考虑完以后下一步怎么处置、怎么使用,要有长远的打算,再比较一下总体税务上的效果怎么样,一定要做全盘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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