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注意此规定是有前提的。出租车公司经营方式不同,纳税主体不同,出租车公司的计税依据也不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说明如下: 若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是承包、承租、挂靠关系,并且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此时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应以其营运收入为计税依据(不能扣除其交给公司的管理费),出租车公司以收取的管理费用为计税依据并按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即司机领取的仅是工资,或虽然是承包、承租、挂靠关系,但司机对外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司机未办理税务登记,不是纳税主体,则出租车公司不能仅以收取的管理费用为计税依据,而是应以取得的全部营运收入为计税依据。 作者单位: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2-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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