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对属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成本费用实行追索调整,其主要目的也是为防止企业人为调节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也会涉及到亏损弥补时限问题。但对有的未扣除项目,比如发放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或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工会经费、税费等,因企业所得税对该类项目是在实际缴纳的年度依法扣除,因此不需追索扣除。 二、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之所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主要是考虑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三、追补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追索所属年度扣除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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