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受让的一宗土地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请问,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也就是说,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的销售不动产业务,主要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不在此列。
36号文附件1的附件第二条第1项,第三项分别规定: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6号文附件1的附件第三条第4项规定: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国税局申报,没要求在地税预缴,可以自行开票,没有授权由地税局代征。所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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