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
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3.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
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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