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税收服务部门应按照同步更新的原则,及时将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在本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中心公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的政府信息与省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要逐步做到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对未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的税收违法案件,公开义务人应在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的15日内公开;对纳税人进行复议、诉讼,而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做出维持决定的,公开义务人应在收到决定的1个月内公开。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开,应报公开义务人的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三节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公开权利人所属各市(州)、县(市、区)的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以经营地为准;非纳税人: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公开权利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门户网站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对程序和手续进行解答。 第二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信息公开或者要求开具涉税证明的,需要填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送交公开义务人的申请受理机构。公开权利人办理前款事项,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否则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义务人在受理点免费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文书,并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置可供下载的申请文书范本。 第二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电话了解公开义务人有关税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税务登记、税费缴纳等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纳税人的,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权利人补充后经公开义务人初步审核,予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公开义务人应根据下列情况自正式受理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情况特殊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税务信息的途径,或者直接提供相关信息内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掌握该信息机关的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部门或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需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有关涉税证明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涉税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省局办公室可参照政务公开考评的有关规定,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策法规部门的税收执法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可作为考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办公室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接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督促各部门改进和完善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和部门,由上级机关或本机关的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纠正,并可通报批评;对公开过程中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地税告〔 〕 号 ——————————: 您(单位)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 年祟海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您(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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