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清包还是劳务外包?

来源:老李聊财税 作者:老李聊财税 人气: 时间:2017-12-12
摘要:在营改增后,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最容易混的就是建安清包工与一般劳务的划分了。近期老李发现不少建筑企业为了一定的目的,都采用这种形式,会计们,风险无处不在,一定在清楚!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中对于清包工的定义,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

在营改增后,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最容易混的就是建安清包工与一般劳务的划分了。近期老李发现不少建筑企业为了一定的目的,都采用这种形式,会计们,风险无处不在,一定在清楚!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中对于清包工的定义,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假如在清包情况下,不提供任何材料或辅料,而只提供人工劳务,似乎与一般的劳务外包就完全一样了。 

然而,因为清包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既可以按一般计税11%增值税税率,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3%征收率。 

而通常所说的一般劳务,实质上就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力,依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是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中的劳动力外包,即仅提供劳动力,一般计税税率为6%。 

正是因为两个的增值税处理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开具发票时的品目也是不同的,所以更要划清工程清包和劳务外包了。 

那么,该如何来辨别是工程清包还是一般的劳务外包呢?  

首先,一般劳务中提供劳务的人与甲方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即要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任于甲方的指挥与分配 

工程清包中,提供清包劳务的人或企业具有独立性,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如何完成和什么时间干什么,由提供清包劳务的人或企业自己决定,不受合同另一方的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比如甲公司与张三要是劳务合同性质,那张三一般要听甲的安排,如让张三去扫下地,然后去挑个担子等等;而如果是建安清包性质,则甲和张三在开始就约好了,比如把房子装修好,至于具体装修是先装修卧室还是先铺地板,则是由张三做主,而甲不会管,而只管结果。 

其次,一般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甲方承担。建安清包劳务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提供清包劳务的人或企业承担。 

比如甲和张三签合同,如果是属于一般劳务,即由甲安排张三是铺地板还是刷墙,那么要是张三在没有任何过失情况下,刷墙时砸到了其他人,要赔医药费,这个医药费是由甲承担。 

而如果签的是建安清包合同,张三刷墙时砸到了其他人,这个医药费则由张三负担,而与合同另一方无关。 

最后,一般劳务合同甲方是以获得劳务为目的,乙方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建安清包合同则是以完成建安工作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建安工程的手段。 

总之,是工程清包还是劳务外包,这不仅仅是一个税法处理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民事合同纠纷时法律处理问题。

 

延伸阅读:劳务分包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劳务分包企业是指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印发),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尽管住建部已经同意在安徽、浙江、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分试点省份提出要取消或逐步取消劳务企业资质,但目前其他省份从事建筑施工劳务仍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2、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劳务分包实际上属于建筑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企业所属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劳务分包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劳务分包发票可以差额扣除。 

总包方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在计算应预缴税款时,无论其适用何种计税方法,均可自其收款中扣除支付的劳务分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开具的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 

3、一般计税项目账务处理流程 

(1)计量时,按照计量的不含税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科目,按照对应的税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税额」科目,按照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得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时,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税额」科目。 

(4)专票认证抵扣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4、简易计税项目账务处理流程 

(1)计量时,按照计量的不含税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科目,按照对应的预期可差额扣除的税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税额」科目,按照价税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得增值税发票等扣除凭证,申报差额扣除后,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税额」科目。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我们大部分的工人都是由派遣公司派遣的。请问我们收到派遣公司的劳务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劳务分包享受差额计征增值税?

答:1、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使用被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所以,贵公司大部分的工人由派遣公司派遣是违返劳务派遣规定的。

2、劳务派遣用工不属于建筑分包,不得享受建筑分包差额征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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