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问:在什么情形下,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答: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详细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13、问: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不准备同期资料相应文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4、问:对同期资料的报送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15、问:对同期资料的格式上有哪些要求? 答: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16、问:企业应如何保存同期资料? 答: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17.问:哪些情形下,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答: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18.问: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三)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四)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五)对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如果相关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税率的,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19.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报送资料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20.问:税收协定是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的? 答:税收协定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缔约双方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21.问: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该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免。 22.问: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可否结转后期抵免?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3.问: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经营模式下,从境外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可以享受什么税收协定待遇? 答:税收协定的财产收益条款对股权转让收益的征税权进行划分,与不同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对征税权的划分标准不同。大部分协定约定,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应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对于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以外的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协定约定,若转让方参股25%以上,则由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征税。部分协定约定,股权转让收益全部由转让方所在国征税。 24.问: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经营模式下,子公司与其他境内企业开展业务可以享受什么税收协定待遇? 答:对于在境外成立子公司的居民企业,由于境外子公司一般会构成境外当地的税收居民,因此其与境内其他公司开展业务时也会涉及到我国与对方签署的税收协定问题:一种是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可以根据取得所得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另一种是向中国境内企业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虽然相应税款一般由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居民企业承担,但是由于部分合同为包税合同,例如与境内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如果境内企业不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最终的税收负担还是由中国在境外的子公司承担。 25.问: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经营模式下,一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答:对于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由于这些机构一般是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税收协定很可能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对于利润的核算,税收协定的非歧视条款规定,如果中国企业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 26.问:在境外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的经营模式下,一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答:对于在境外提供劳务或承包工程的,税收协定一般规定达到一定持续天数的则构成常设机构,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境外缴纳所得税。与不同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对时限的规定从6个月(或183天)至24个月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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