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政策文件+一个解读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46号解读” 相关问题解答 1、哪些企业可以适用“500万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适用所有企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3、“设备、器具”是包括哪些固定资产? 答:“54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第(二)至(五)项。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 4、企业2018年购买的办公用小汽车是否允许一次性扣除? 答:办公用小汽车可以一次性扣除,“54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小汽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第(四)项,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新”如何理解?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根据“46号公告”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购进”如何理解? 答:“46号公告”规定,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解读文件】一是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此外,“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例如:以非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器具固定资产不可以适用;以非自行建造形式取提的设备、器具固定资产不可以适用。 7、以非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器具是否适用“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不适用,“46号公告”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适用该政策。排除了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例如:A公司销售B公司一台设备,由于B公司没有资金,最后用B公司的产品偿付货款,那么这种以货易货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 8、以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适用“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解读文件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根据上述解读文件融资租入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9、适用“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单位价值如何确定? 答:根据“46号公告”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10、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原则如何来确定的? 答:根据“46号公告”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11、固定资产投入后在什么时间一次性扣除呢? 答:根据“46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解读文件】(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12、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吗? 答:根据“46号公告”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税务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留净残值。 会计处理:按会计准则规定处理,可以采取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还需要按规定估计固定资产净残值。 1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纳税人必须适用吗? 答:根据“46号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纳税人当年没选择适用,以后年度还可以选择吗? 答:不可以。根据“46号公告”规定,企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解读文件】(四)明确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因此,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5、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还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3号公告规定)规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16、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答:根据“46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解读文件】(五)明确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公告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17、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46号公告”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8、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这个优惠政策?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预缴享受。 19、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直接计入费用吗? 答:不可以,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会计上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折旧方法没有一次性折旧法,因此会计上不得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必将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纳税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解读文件】(三)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20、所有企业均适合使用“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不是的,并不是所有企业均适合使用“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使用该政策因不同企业在不同时期也会不同的,因此建议大家可以谨慎适用。 例如:有一类正处于计划上市的企业,上市前利润较高,该类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认为该类企业比较适用该政策。 21、“500万一次性扣除”是否包括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起扣除呢? 答:是的,包括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22、“500万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真的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不一定。“46号公告”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例1: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税扣除。 例2:企业2018年8月购进固定资产设备用于食堂,那么该设备2018年9月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职工福利费(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职工福利费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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