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 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2008-12-31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 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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