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53号 2002-09-2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地税发[2002]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广播事业单位2001年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可以不作为应纳税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缴纳税款的,不再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