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61号 1996-02-13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东、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