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中国消费税制度建设积累了大量改革经验,已具备立法的成熟条件。消费税立法,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税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国自1994年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来,历经20余年的改革实践和数次税制优化后提出的消费税最新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现行消费税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在纳税环节、计税依据、抵扣处理、纳税期限等方面有所优化,体现了坚持“稳”的同时“进”的一面,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税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纳税环节后移。与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的规定作了调整,统一表述为在中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 《征求意见稿》还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纳入零售环节征收,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高档手表仍保持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这一变化或为纳税环节后移等改革措施提供基础条件。 进口环节计税依据调整。对于计税依据,其确定方法未做调整,但修改销售额定义,并在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将“关税完税价格”调整为“关税计税价格”,这一表述的变化可能涉及服务贸易的相关对价是否计入计税依据等问题。 已纳消费税抵扣处理。《征求意见稿》在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新增了啤酒,减少了珠宝玉石和摩托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保持不变,使得原来分布在多个文件、存在较多争议问题的政策更加明晰。 纳税期限和增值税保持一致。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一致,取消了计税期限中“1日、3日和5日”的规定,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纳税人的办税频次,降低纳税成本,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为后续改革奠定基础 《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是平衡税制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立法提速的背景下,能够确保税种的平稳过渡,也与减税降费,稳增长、保民生的改革背景相适应。 《征求意见稿》更多是对既有消费税相关条例的吸收,对未来改革方案采取的是开放式做法。 授权国务院实施税率调整。《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的做法是基于消费税的调控特点提出来的,国务院可根据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从而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授权还为后续消费税改革攻坚战铺平了道路,通过设置衔接性条款为后续改革的深化推进奠定基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改革工作还将继续推进,可能向着消费税扩围、调节税率结构、调整征税环节三大方向深化。这些改革举措会在消费税立法后继续,授权国务院开展相关试点使得消费税改革更加灵活、更加务实,符合目前中国基本国情。兼顾人大立法权和政府调控权,既能保证税制建设遵从税收法定原则,沿着法治化、规范化路径运行,又可避免税制调整的时滞性;既能维护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公平性,又能保证政府决策的高效性,提升国家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构建消费税共治机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的消费税管理活动。“征”的主体未变,“管”的部分增加了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计税价格和数量进行核定。共治机制将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健全当前的税收征管体制,减少税收流失,营造公平、效率的消费税法制环境。 形成一部立法严谨、公平高效的消费税法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修订完善,中国消费税制度建设积累了大量改革经验,已具备立法的成熟条件。 虽然当前的税制框架较为成熟,税制要素较为合理,运行也比较平稳,但是消费税立法依旧有较大提升空间,对于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运行模式、征税环节是否后移、税基是否扩大,以及如何增强税制的现实适应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款,如在消费升级的趋势下,征税范围等内容保持不变,如何抑制某些消费的负外部性等也需再做斟酌。 总之,消费税立法应实现以下目标: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重构税率结构等,增强消费税对生产、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完善流转税法律体系,形成与增值税制度的紧密配合、完美结合;全面落实税收法定要求,加强实践操作性,形成一部立法严谨、公平高效的税收法律制度。 (作者蔡昌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万敏系中央财经大学税收学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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