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 1984-06-25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7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枢、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海关总署 1984年6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