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0]5号 2020-02-10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5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工作 1.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服务举措,加大宣传力度,巩固和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办事渠道,确保医保经办服务不断,为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周到方便快捷医保公共业务服务。 二、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3.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接触式征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银行托收,网上征收等线上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自行缴纳。城乡居民使用微信"生活缴费",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省税务局手机APP,赣服通以及省农商银行,农行微信公众号缴纳。确需上门办理的,要先行预约,根据预约的地点和时间,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方可上门办理. 4.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费的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延期缴费期间(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疫情后第三个月末)免收滞纳金。 三、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落实工作 5.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6.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并在业务系统做好标识,实现参保人员疫情期间(在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我省启动一级响应前以及疫情解除之日后因欠费(断保)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按我省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7.对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异地就医产生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执行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先救治后结算,不执行异地转外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四、认真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8.疫情防控期间,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不要求到现场办理。各地要根据经办业务办理的实际需要,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帮代办,系统办,预付办,预约办,放宽办,电话办,线上办"等医保服务便民举措,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理,探索实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全面提升医保经办服务的便捷度。 9.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发生的医药费用,可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报送结算报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申请应加快拨付进度,结合医保结算系统数据,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材料,统一清算,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其医疗费用单列预算,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机制,确保确诊或疑似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10.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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