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社保费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单位热点问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08
摘要:根据《社会保险费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关于社保费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单位热点问答

  第一部分 总论部分

  1.本市社保费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何种模式?

  答:本市社保费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核定征收”的模式,即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应征费额,征收入库。

  2.在核定征收模式下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在核定征收模式下,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税务部门负责按核定费额征收。

  3.缴费单位如何查询应缴费额?

  答:缴费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单位社保费应缴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获知当月社保费应缴费额,也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社保费应缴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获知当月社保费应缴费额。

  “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可自行下载打印。

  4.在核定征收模式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方式是什么?原社保缴费方式如何衔接?

  答:在核定征收模式下,税务部门承接人社部门以扣款为主的征收方式。缴费人可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人社部门保留相关账户的有关结算功能。

  5.缴费人缴费成功后,如何取得缴费证明?

  答:缴费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单位社保费缴费证明开具”模块查询、打印缴费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灵活就业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开具”模块中查询、打印缴费证明。

  6.社保费退费事宜如何办理?

  答:社保费退费由人社部门受理、审核,人社、医保部门分别退费。

  第二部分 缴费单位缴费部分

  1.缴费单位缴纳社保费有哪些缴费方式?

  答:缴费单位缴纳社保费以扣款为主,自行缴费为辅。具体分为:

  (1)当月正常缴费业务可适用扣款。

  (2)下列业务须采用自行缴费:

  ①征期过后仍未缴费成功;

  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③在人社部门办理非按月缴费业务。

  2.我是一家已经在社保部门缴纳过社保费的单位,税务征收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对于已经在社保部门缴纳过社保费的单位,应注意以下内容:

  (1)登陆电子税务局,在“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方式选择”模块中查询确认原社保缴费账户已与税务机关存在有效的三方协议;

  (2)在扣款时间前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3.我是一家新参保的单位,采取扣款方式需要注意什么?

  答:对于2020年10月1日后新参保的缴费单位,选择以扣款方式缴费的,应注意以下内容:

  (1)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三方协议网签。(注销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2)登陆电子税务局,在“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方式选择”模块中选择缴费方式为“自动申报缴费”;

  注:每月9日(含)前完成缴费方式选择为“自动申报缴费”的,扣款从当月起生效;每月9日后完成缴费方式选择为“自动申报缴费”的,扣款从下月起生效。

  (3)在扣款时间前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4.缴费单位社保费的征收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

  5.税务部门对缴费单位扣款的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答:税务部门对缴费单位扣款的时间为每月10日至15日。

  6.缴费单位扣款结果如何查询?扣款不成功怎么办?

  答:缴费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单位社保费缴费”模块中查询当月的缴费情况,确认是否缴费成功。若未成功,应通过单位社保费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完成自行缴费,可使用任一已签约三方协议实时扣费,或自行开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至已开通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缴费,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操作手册。

  7.缴费单位变更扣款账户如何操作?

  答:缴费单位如需变更扣款账户,可以在单位社保费客户端或者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方式选择”模块中操作。目前支持15家银行的扣款功能,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操作手册。(注:第一批支持批扣的15家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

  8.无法签订三方协议的缴费单位如何缴费?

  答:无法签订三方协议的缴费单位不能采用扣款方式缴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1)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位社保费客户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方式进行缴费;

  (2)确有需要的可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9.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4号)规定,享受缓缴社保费的缴费单位,怎么办?

  答:对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缓缴社保费政策的缴费单位,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单位在人社部门的报备情况执行到期。

  10.本次社保费划转政策是否有变化,划转前未缴纳社保费要补缴如何处理?

  答:此次社保费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措施,稳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本市社保费划转采用“核定征收”模式,对于划转前未缴的社保费,如需缴纳应先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核定手续,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征收。

  11.社保征期如何确定?逾期是否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的费率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2.希望税务部门可以继续寄送“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答:为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高缴费人获知缴费金额的时效性,上海税务提供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客户端等互联网渠道查询和下载缴费通知书。欢迎您的使用,感谢您的支持。

  13、个别企业反馈查询的缴费通知书中部分险种缺失。

  答:如缴费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减免优惠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目前缴费通知书中暂不显示工伤保险的险种信息。

  14、企业缴费方式为自动申报,但在批量扣款时间前已经做了自行申报操作,批扣时是否会重复扣款?

  答:对于缴费方式选择为“自动申报”(即扣款方式)的用人单位,如在当月批量扣款开始前已自行申报缴费,批量扣款时将不会重复扣款。

  15、对于总分公司,分公司需自行缴纳社保费如何办理?

  答:总分公司须在人社部门分别办理参保,按人社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操作,在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登记,即可实现分公司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16、企业的社保费和税收不在同一个区缴纳,若需核定社保费,要去到哪个区办理?

  答:企业如需办理社保费核定相关业务,请至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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