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上)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由于农民负担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农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也是各方面意见较大的问题,因此,新《征管法》对农业税收问题也作了原则规定,如第28条第2款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82条第4款规定,“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说,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制定颁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参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各税的税法、条例规定了税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但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税款、如何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如何征收税款,则要遵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国自1986年4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各税有了共同适用的征收管理规定。《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单个税种的法律、法规不再规定共性的征管内容,例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纳税人及各有关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和服从税收征管理。
        总体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共性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因此,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但有些特殊内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如车辆购置税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扣缴等都由税收实体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法定性原则的明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国家法定收入,它的特点之一是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通。《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是对税收的原则要求,将来在具体管理办法中,对各个执法手段的程序和方式、条件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3条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的基础上,明确“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方面,将做出决定的主体扩大,包括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不只是减税、免税决定,还包括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切决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来,依法治税的环境日益好转,税收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支持。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驱动,特别是税收任务指标的压力,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不依法执行职务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决定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明文规定,有的是会议纪要,有的是通知,如2000年某市国税局在政府的要求下,经省国税局同意,全年4次批准该地某烟厂缓缴消费税累计76686万元。1997年某省政府办公厅以《会议纪要》决定,某集团租赁经营某钢铁公司后,应缴的各种税费实行缓缴挂帐3年。凡此种种,都给予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带来一定影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既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避免行政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也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还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注重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基本义务的界定和明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管理相对人,也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要的遵守主体,是征纳关系或征纳对立统一体中的一方。税收征收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纳入国库的过程。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既是保证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的需要,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有的放矢的保证。
       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分为:①所有人都是纳税人,只要消费,就是负担一定的税收,因为消费品和劳务中含有税金,因此,也就负担了税收,就是纳税人,这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也是负税人的概念。②经济学和税收学将纳税人界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说直接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才是纳税人。例如:在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中都有明确而具体的纳税人。
       可以看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不同的。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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