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办[2008]211号 2008-12-15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1996年《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颁布以来,全省各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目前为止,全省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已达到236万人。但是,我省生育保险覆盖面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到2010年,全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国家和我省“妇女发展纲要”规定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二、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计划,分解指标,加强指导,确保本地区生育保险目标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发动各方面的力量,结合地区实际,千方百计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地税部门要做好“五险”统征地区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妇儿工委要加强检查,及时跟踪和监测评估生育保险扩面指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采取各种方式,向用人单位以及广大职工宣传实行生育保险的意义,形成全社会支持生育保险工作的氛围。 附件:福建省2009~2010年生育保险扩面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2009~2010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扩面计划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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