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2]115号 2002-07-1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出口单证回收速度,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制定了《山东省出口企业退税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出口退税单证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产企业自今年1月1日起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由“先征后退”办法改“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的全面推行是今年我省经济、税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降低出口企业财务费用,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我省外贸出口增长和外贸体制改革,拉动我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对我省财政和税收工作也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部分出口企业对出口单证回收不够重视,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缓慢、回收工作不及时,造成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时间滞后,影响了免抵调库手续的及时办理,对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国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带来不利影响,已成为制约我省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因素。退税单证回收是否及时,事关“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成败,各地应从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加强出口单证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千方百计保证地方财政及国税收入的及时性,最大限度地消除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推行给我省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单证回收速度 各级应认真执行省局鲁国税发[2002]73号文件规定,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做到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为加快出口单证回收速度,及时办理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提供组织及人员保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基层征收机关和县级税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出口企业的监控力度,通过逐级建立台帐对企业的出口情况和单证回收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督促企业尽快回收单证。对出口企业自报关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未收齐有关出口单证的,主管征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在退税指标的使用上,在不违反总局确定的“两个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可采取退税与单证回收情况挂钩的办法,对出口企业及时收齐有关单证并按时申报的,视单证回收情况优先办理去年拖转应退未退税款,以鼓励出口企业加快单证的回收速度。各级外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出口退税工作的领导,确保单证及时回收。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出口企业单证回收积极性 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定期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出口企业基本经营情况,了解出口企业在执行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政策辅导和培训,指导企业正确进行免抵退申报。在退税政策的宣传方面,各地可通过采取定期召开出口企业座谈会、向出口企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使出口企业能够认识到加快出口单证回收速度,及时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事关国家、地方、企业三者的利益,使其进一步明确加快单证回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出口单证回收的积极性。同时,各地应按照省局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严密的内部单证传递及回收管理制度,严格单证传递程序,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加强出口单证的回收及管理,保证免抵退税的及时申报。 四、提高配合协作意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出口退税工作涉及地方政府、外经贸、外管、海关等有关部门,没有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以及出口退税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就难以做好出口单证的回收及管理工作。各地一是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工作,讲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主要利弊及其对地方财政、国税、出口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对在“免、抵、退”运行中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以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要努力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使国税、财政、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形成合力,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建立出口退税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回收及出口退税工作,为免抵退办法的推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加速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增强出口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出口企业退税单证传递回收工作,使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建立规范化的出口退税内部运转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出口退税工作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公司经营决策的议事日程,并加强对出口单证回收工作的考核,把出口单证的回收工作与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奖惩挂钩。 第三条 企业内部职责分工。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出口企业内设的财务部、储运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应作如下分工:财务部主要负责出口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结报,出口货款的回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领用、管理、核销,每月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工作。储运部主要负责日常生产所用原材料的采购工作,负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其实行真伪鉴别。业务部主要负责从财务部领用的出口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使用、回收、整理工作,并向财务部提供合格的核销、退税单据。 第四条 储运部操作流程。储运部在采购生产用原材料后要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抵扣联,对于不能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报请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否则公司可追究经办人流失进项税款的责任。经办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严格审核,查看发票是否符合抵扣要求,票面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所附单据是否齐全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抵扣联应及时退回销货方更换,以避免在纳税申报及退税申报后出现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从而需要调整帐务的情况,使申报数据准确无误,便于清算和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操作流程。财务部设专职办税员全面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各项工作,办税员需经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办税员需按照公司出口计划定期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从外管部门领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税员在领取时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在互联网上向外管部门提出领单申请,申请成功后持核销员证及专用的IC卡到外管部门领取纸质的核销单。领单时要在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单位代码”处分别填写本单位的名称和企业代码。领单后外管部门将企业领取的空白核销单信息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电子口岸”数据库内。办税员领回空白核销单后,需再次上网登录到“电子口岸”系统,将所领回的空白核销单号码向将应报关出口的海关关区进行备案,以免影响正常使用。 办税员领取空白核销单后,应详细登记从外管部门领单的时间、单号,交业务部门时,要详细登记移交时间、单号;移交业务部时,应详细登记移交时间、单号、接收人并要求接收人签名以明确责任。 办税员定期从税务部门领购出口专用发票,出口发票领购以后,移交业务部开具。双方移交时,应详细登记领购时间、发票号码、移交时间、接收人等信息并签字交接。办税人员在领购出口发票时应适当控制数量,保证所领购的发票能及时到税务部门结报,并通过结报了解当月出口发票的使用情况,配合分管会计监督业务部及时将已使用的出口发票记帐联报财务部入帐,做到当月出口的货物当月就作销售处理。 月末结帐后,办税员将已做销售处理的出口发票退税联进行整理后,输入计算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汇总表和明细表,与帐务数据、纳税申报数据核对无误后,输出申报数据盘,持数据盘、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表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实现税款的预免抵。 第六条 业务部指定的业务员从财务部办税员处领取空白核销单后,需进行详细登记,并严格监控核销单的去向。需要委托报关的,要与受托报关单位业务员进行签字交接,按出口计划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单证一并交受托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同时登记出口销售台帐。出口销售台帐主要记录出口合同号、发票号、核销单号、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出库日期、船期、海运费金额、海运发票等项目。 业务部指定的业务员从财务部办税员处领取空白出口专用发票后,应按照国税部门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作废发票联次应收集齐全,红字发票应冲销收入,并注意随时整理、装订出口发票存根交财务部办税员结报发票。发票填开内容及数据要与出口合同及其他单证保持一致。货物出口后,出口发票的记帐联和退税联应在3日内报财务部主管会计和办税员,出口发票核销联由业务员暂时保管,待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退回后一并交财务部办税员。 业务部应及时督促报关单位或受托报关单位从海关收回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及海运费发票。报关单应在出口后45日内收回公司,核销单应在出口后10日内收回公司。出口单证收集齐全后,指定业务员要进行审核,查看报关单及核销单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章戳是否齐全,对于不合格的单证要及时退回报关部门或受托报送单位更换或修改。单据审核通过后应及时整理,将所对应的出口发票核销联、出口报关单核销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进行归纳、登记并签字交接后分别交给财务部办税员。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未收回的单据,由业务部负责查明原因,如属业务员工作失误造成超期的,应追究有关业务员的责任。 领单后超过30日未用的空白核销单应交回财务进行注销,对于出口业务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退关、退运等,如未记帐则将发票作废、核销单退回财务部注销,如已记帐则将核销单退回财务部注销、发票作废后附在红字发票后冲销收入。 第七条 出口单证的审核。财务部在收回出口货款后,应将注有核销单号码的银行结汇单核销联交办税员。办税员收到业务部收回的出口单证后,应再次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核销单据(出口发票核销联、出口报关单核销联、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章戳一是否齐全、三单数据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及时退业务部修改。审核通过后的单据应先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在网上对外管局进行交单处理,交单后按要求将核销单据与银行结汇单核销联对应整理、装订后送送到外管部门核销。外管部门核销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核销金额,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单后将退税联退回企业。 办税员每次交单核销后,需通过“电子口岸”系统查询公司尚未交单核销的核销单号码,将领用后超过60天仍未上网交单的核销号列出,交业务部指定业务员查明原因并催收单据,避免因业务员疏忽造成核销单逾期未核销,影响退税单据收回和申报进度。 第八条 免抵退税申报。出口单证按月收齐后交办税员,由办税员将核销单退税联与报关单退税联与出口发票退税联进行核对整理,整理时按纳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的顺序进行。先将此月的核销单退税联与报关单退税联进行复印存档(用于企业出口贴息),然后在计算机内将出口报关单号码、出口核销单号码输入到出口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内,由系统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打印、盖章后按要求附入其他单据(如海运费发票复印件、代理出口证明、出口销售明细帐、核查表等)装订成册。将申报数据输出到软盘,持装订好的单据为数据盘报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退关、退运 出口企业收回单据后,如出现退关或退运情况,通常要先由业务部将退关或退运的出口货物办理退运或退关入关手续。 先由公司办税员持申请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未核销证明”,然后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申请、出口合同、运退协议、出口发票退税联原件、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原件等材料,上述原件将在税务部门留存。如果是部分货物退运,则需税务部门在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上签注盖章,用于剩余部分的出口退税。 办税员将办好的“出口未核销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报关单核销联、核销单、出口发票核销联等交业务部办理退关、退运入关手续。入关手续完成后,以上两个证明的原件将留存海关,报关单核销联、核销单、出口发票核销联退回公司,用于注销核销单(退关或全部退运)或剩余货物的结汇、核销(部分货物退运)。 对于退运业务中,国外客户为国内企业垫付的应由国内企业承担的退运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将所需款项汇给国外客户,避免国外客户在支付其他货款或剩余货款时将上述费用扣出造成企业出口金额与收汇金额不符,从而导致不能核销或差额核销影响单证回收进度。 (二)单证丢失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单证丢失,业务部要及时查清原因,在海关、外管、税务部门规定的挂失时间内进行挂失(使用“电子口岸”的企业还要从网上对丢失的核销单进行挂失)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在以上部门规定的补办单据的有效期内补办或出具退税部门认可的证明。最后,持补办单证或证明办理退税。对于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单据丢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鉴于各地生产企业经营规模、人员配备、内部机构设置不尽相同,各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出口退税单证传递回收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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