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31号建议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104号 2021-6-1 刘三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企业解决工商注销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第63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税务部门给予拟注销企业欠税优惠减免政策”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结合上述规定和相关要求,我局在税务注销管理工作方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度。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按照省政府“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安排,积极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确定专职“辅导员”,做好相关企业涉税政策辅导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推动我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取得实效。二是认真落实好企业破产和重组各项税收政策,为企业破产和重组提供支持。如:在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重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企业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调减等。财产和行为税方面,对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工作程序和流程,落实好企业破产、重组各项税收管理服务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好的发挥税收管理职能,服务于我省市场主体发展。同时,将持续关注企业破产、重组涉税相关需求,积极向税务局总局提出优化税务注销和规范欠税管理相关政策建议。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陕西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在今后的工作中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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