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发改[2018]525号 2018-6-22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广州市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26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7月1日起,免征我市10项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区两级收入。为贯彻落实省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为: (一)水利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二)卫生计生部门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三)林业园林部门 绿化补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恢复绿化补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四)交通运输部门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六)公安部门 非机动车牌证费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八)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九)安监部门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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