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防军工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全文废止] 建总发字[89]第26号 1989-03-03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随着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军工企业进一步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调整军民品结构,促进“军转民、内转外”,建立军民结合型的新体制。为适应军工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对国防军工企业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为军工基本建设服务,从发文之日起,各行可以根据军工单位的要求,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就近的建设银行开户,办理各项基本建设拨、贷款业务。各行要协助搞好开户、转户手续。 二、军工所属单位向建设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拨、贷款依据和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仍执行国防科工委、建设银行[86]建总二字第19号文的各项规定。各行要配备专人负责,特别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三、各经办行要热情为建设单位服务,搞好协作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尽量方便客户,促进各项工程按时、按质完成,共同为军工基本建设做出贡献。 中国建设银行 1989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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