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青海省关于青海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3
摘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交通运输和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共交通企业名录及车辆变动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12-03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研究,现将我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实行目录式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将纳税人和车辆名单提供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传递至保险机构出单平台,纳税人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时即可享受减免,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只需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即可自动完成减免。

  二、新购置的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在购置当年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暂沿用原方式办理车船税减免税事宜。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再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交通运输和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共交通企业名录及车辆变动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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